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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在线咨询「广州合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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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45广州增城区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在线咨询「广州合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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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5-2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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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在线咨询「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宅基地房有加建,还能起诉合同有效或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不同法官处理可能不同,有的法官会针对有证部分进行合同效,有的法官直接以房屋违建,驳回原告起诉,不进行任何处理。只能说,有风险,看运气。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有证部分,同村村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证部分不处理。

书节选:

认为,涉案房屋在1994年建设,之后于1995年领取宅基地使用权证,该证对所建设的1至5层合法性予以确认。梁卖家与梁买家均为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现梁买家出示《房产权转让正明书》,载梁卖家将涉案房屋其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梁买家,卢某虽对梁卖家的签名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房产权转让正明书》予以采信,并对《房产权转让正明书》中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证所载范围的至5层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房产权转让正明书》所涉及第6至7层建筑物,因尚未有相关行政部门对该两层房屋的产权合法性的认定,故梁买家应待该两层房屋的产权合法性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在本案中暂不予调处。

关于过户登记,因涉案宅基地房屋与宅基地证载范围不一致,且梁买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可以办理宅基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应由梁买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于梁买家要求办理宅基地房屋过户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已经拆除重建了,还能要求继承房屋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房屋已经灭失不能要求继承房屋了,如果有证据证明到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仅可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案中戊xx号宅基地上原来属于曾某1和邓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已经被其儿子邓某1、邓某2分别出资拆除并重建房屋,现上述两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不是曾某1和邓某原来所建房屋,戊xx号宅基地上邓某2加盖的两层楼房也非曾某1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述房屋不属于邓某的遗产,对曾某1要求对该戊xx号宅基地上现有的房屋50%所有权进行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因戊xx号宅基地上原属于曾某1和邓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被邓某1、邓某2拆除所带来的损失,邓某1、邓某2应当给予曾某1补偿,该部分损失和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望双方当事人珍惜血缘亲情、维护家庭和睦、敬老爱幼、维护文明家庭道德风尚,遵守法律,、兄弟之间互谅互让。如协商不成,可另行。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拆迁补偿权益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各个法官可能有差别,但关键是房屋价值如何认定。有的法官直接以拆迁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有的法官可以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这样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异。下面这个案件可以作为参考:某合建协议无效后,因安置房已经建好,买家申请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终先返还出资款,然后赔偿增值损失,增值损失按安置房市场价值减去出资款,剩余就是增值损失,一半应赔偿给买家。

书节选:

认为:生效已认定某厂与姚卖家等合建原某巷三横7号房屋的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方协约书》名为合资建房,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转让的一种形式。姚卖家作为讼争房转让方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转让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其他人,却为了经济利益将合建的房屋部分转让给非本村村民,应承担转让行为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理应向某厂返还出资的房款。某厂明知其不能买受农村宅基地住房而受让,亦负有过错,故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出资款利息应由某厂自行承担,本院对某厂主张的出资款利息不予支持。原合建房屋已拆迁,李某某、姚某3、姚某1、姚某2作为

广州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离婚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没有宅基地证,村里面有使用权登记也可能可以使用

权(此种情况不排除有的法官也不处理)。但如果宅基地证也没有,村里的登记也没有,那

基本上都不会对房屋使用权进行,怕第三人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就驳

回了妻子要求确认使用权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16号房屋的处分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梁妻主张取得案涉16号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本案中,梁妻、李夫均确认涉案房屋均未进行产权登记,没有办理报建审批手续,房屋大约在2000年-2002年前后建造。虽然梁妻与李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16号房屋归梁妻所有,但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李夫主张房屋系其父亲李父所建设,而且梁妻曾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分局对案涉房屋申请确权,其申请经行政审查后被驳回。李夫另提供证据证实16号房屋土地是生产队于1975年分配给梁母一户作宅基地使用,故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亦并非是李夫、梁妻夫妻。李夫、梁妻均确认双方不是宅基地所在集体的成员。至此,现有证据表明,案涉房屋的权属并不能确定地认定为梁妻与李夫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梁妻与李夫有参与房屋的建设或管理,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其他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驳回梁妻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请求。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原文链接:http://www.d5b.cn/chanpin/1419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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